
汤婵明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以保证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主要包括冻结财产、查封财产、扣押财产等方式。
冻结财产是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禁止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处分或划转其存款、汇款、股权、期权等财产,以确保裁判生效后有财产可供执行。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保全措施。
查封财产是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等财产进行登记,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该财产,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或执行顺利。查封通常会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扣押财产是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将被执行人所有或第三人占有的与诉讼相关的财产暂时控制在指定场所,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或裁判执行的顺利。扣押财产的方式有多种,例如:扣押车辆、设备、货物等。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案例:汤婵明案**
汤婵明系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2018年,汤婵明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汤婵明在担任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执行多起案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160余万元。
2018年1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婵明一审宣判后,汤婵明不服,提出上诉。随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汤婵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汤婵明仍拒不执行判决,拒缴罚金,转移、隐匿其财产。为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法院对汤婵明的财产依法进行了保全。
本案中,法院对汤婵明的财产进行保全,有利于保障判决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警示人们,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合法权益、保证裁判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其适用条件,避免滥用权力;同时,应当及时审查和解除保全,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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