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财产保全诉状
时间:2024-05-23
一、请求法院在保障被申请人基本生活所需前提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一切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财产:
二、请求法院责令相关机构配合办理上述财产保全事宜。
原告与被申请人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子女姓名]。由于[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目前该诉讼正在审理中。
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近段时间有转移、毁损、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上述行为导致原告在离婚后可能无法获得公平的财产分割,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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