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局做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在诉讼或侦查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被诉人、犯罪嫌疑人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nhằm bảo vệ tài sản của người bị thi hành án, người bị kiện, nghi phạm bỏ trốn, ẩn nấp, tiền bạc, gây thiệt hại cho tài sản trong quá trình giải quyết tranh chấp hoặc điều tra. 其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为今后的审判或侦查创造有利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进行财产保全的权限。其具体情形包括:
公安机关接到相关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查明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被保全财产的性质、数量、价值以及被保全的必要性、紧迫性。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包括: freeze assets, 查封, 扣押, 询问, 现场警戒等。
当财产保全的事由消失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的手续与采取保全措施的手续相同。
公安机关做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0 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0 日;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做财产保全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没有申请人的,由被保全人承担。
公安机关在做财产保全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做财产保全,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经济平稳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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