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诉讼离婚财产保全流程
时间:2024-05-2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但是,在提起离婚诉讼后,可能会因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等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下列情形之一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财产保全:
提起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其进行审查。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对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法院将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将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如果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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