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单笔金额规定
时间:2024-05-23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保全担保的数额,根据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保全请求的范围和实现的方式等因素确定。被申请人的财产金额明らかに被保全请求金额超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适当减少保全担保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9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保全裁定的数额,根据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保全请求的范围和实现的方式等因素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金额明らかに被执行保全的数额超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适当减少执行保全裁定的数额。
对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单笔金额,一般按照被申请人财产金额的30%-50%计算。但是,具体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保全申请类型而有所不同。以下为具体类型的计算方法。
保全对价请求: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价值计算,一般为保全标的价值的30%-50%。
保全示现请求: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数额计算,一般为保全标的价值的100%。
保全禁止请求:根据被禁止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一般为被申请人财产金额的30%-50%。
保全责令行为请求:根据被责令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一般为被申请人财产金额的30%-50%。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适当减少诉讼保全担保的数额:
诉讼保全担保的担保方式包括: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担保金额返还给保全人:
在进行诉讼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以上是对诉讼保全担保单笔金额规定的相关介绍。需要注意的是,本篇文章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以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准。在进行诉讼保全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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