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定财产保全规定细则查询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和裁判得以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损害的财产,依法采取临时措施予以保全的诉讼制度。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保定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保定市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
财产保全措施适用范围包括: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采用查询财产保全措施的,还应当提交查询保全财产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在作出裁定的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送达裁定书。
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复议裁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符合本规定的申请,裁定撤销原裁定;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裁定维持原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全财产信息发送至可查询系统的运营单位。
可查询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财产保全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保全财产信息录入系统,并向人民法院反馈核实回执。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的,应当向可查询系统的运营单位提交查询申请,查询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查询人需要查询的,应当提供可识别查询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可查询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反馈给查询人。
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可查询系统的运营单位,可查询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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