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申请人在诉讼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标的的履行方式和履行可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准确了解这些情况,对于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必须有明确的被保全的财产及其价值。 2.必须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证据或正在转移、隐匿、变卖的。
1.通过诉讼途径申请。即在起诉状中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 2.通过非诉讼途径申请。即在诉讼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1.申请书。 2.起诉状副本或民事裁定书、调解书副本。 3.证据材料。 4.担保书。
1.提交申请。 2.审查材料。 3.决定裁定。 4.执行裁定。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3.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以及保全的理由; 4.证据材料清单; 5.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6.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申请日期。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成立。对不齐全的材料,可以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
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不予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的方式包括: 1.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2.查封、扣押不动产或者动产; 3.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卖财产或者设置权利负担; 4.指定财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财产保全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请求保全的事由,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 - 保证金; - 抵押; - 质押; - 保函。 3.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即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按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广州市财产保全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 申请费:100元/件; 2. 保全费:按保全标的额的0.5%~2%收取,最低500元; 3. 担保费:根据保全金额和选择的担保方式而定; 4. 其他费用:如公证费、评估费等。
以上费用仅供参考,具体费用以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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