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和解可以终止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5-23
摘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执行和解对财产保全的影响,阐述执行和解是否可以终止财产保全,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的执行,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 冻结存款;
2. 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动产或不动产;
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报请人民法院审查后生效的情况。其法律依据有以下两方面:
1.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执行和解应当报人民法院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执行和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28条规定,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和解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查后生效。
执行和解是否可以终止财产保全,是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否定说否定说认为,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的执行。而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其内容已经涉及了财产的归属问题,与财产保全的目的相同。
因此,否定说主张,执行和解达成后,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应当终止财产保全措施。
(二)肯定说肯定说认为,财产保全和执行和解的法律依据和目的不同。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的执行,而执行和解的目的在于解决了执行中的争议。执行和解只是终结了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争议,而并不改变财产保全所保障的主债务。
因此,肯定说主张,执行和解达成后,在主债务未履行完毕之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继续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和解与财产保全关系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执行和解虽终结了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并不改变财产保全所保障的主债务,因此,在主债务未履行完毕之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继续维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中,对于执行和解是否可以终止财产保全,通常采取肯定的说法,即执行和解后,财产保全继续有效,直到主债务完全履行完毕。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在实践中,原告可以采取以下策略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行和解是否可以终止财产保全,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倾向于肯定说,即执行和解后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直到主债务完全履行完毕。在实践中,原告应采取积极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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