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劳动仲裁财产保全解除
时间:2024-05-23
广东劳动仲裁财产保全解除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之一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经劳动仲裁机构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后,依法采取措施冻结、查封、扣押财产。但在一定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解除。下面将对广东劳动仲裁财产保全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进行介绍。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在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后,当事人之一认为对其不公平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二、解除条件
广东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包括:
1.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
2. 财产保全决定有重大错误;
3.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未提起仲裁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未受理起诉。
三、解除程序
1.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审查;
3. 符合解除条件的,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及有关单位;
4. 劳动仲裁机构解除决定送达之日起,财产保全即行解除。
四、解除效力
广东劳动仲裁财产保全解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解除决定送达之日起,被解除的财产保全即行解除,当事人享有财产自由。
五、注意事项
1. 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应履行协助义务,如提供担保、配合财产调查等;
2. 对于虚假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仲裁机构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
广东劳动仲裁财产保全解除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确保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各相关当事人在申请和解除财产保全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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