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情况表
时间:2024-05-23
**引言**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败诉方在判决尚未执行前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损害胜诉方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诉前财产保全情况表是人民法院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时,用来记录和管理有关情况的重要文件。一、诉前财产保全情况表的填写
1. **填表单位:**一般由人民法院填写。
2. **申请人:**原告或其委托代理人。
3. **被申请人:**被告或其委托代理人。
4. **案由:**案件的性质和主要争议。
5. **请求事项:**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等。
6. **保全标的:**拟予以保全的财产具体明细,包括种类、数量、价值等。
7.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说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如被告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风险,或原告胜诉后判决难以执行等。
8. **证据材料:**提供支持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如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房产证明等。
9. **保全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保证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如银行保函、质押等。
二、诉前财产保全情况表的审核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1. **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原告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并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审查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否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风险,或原告胜诉后判决难以执行。
3. **审查保全标的范围是否适当。**保全标的应当与诉讼请求有关,且价值与争议标的相适应。
4. **审查保全担保是否合法。**保全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能够保证财产保全的合法性。
三、诉前财产保全情况表的执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财产保全后,应当作出裁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
1. **冻结银行存款:**向银行发出冻结通知,禁止被告从指定账户中划转资金。
2. **查封不动产:**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查封通知,禁止被告处分或转移指定的不动产。
3. **扣押动产:**向第三人发出扣押通知,由其扣押被告的指定动产。
4. **禁止他人转移财产:**向被告或第三人发出禁令,禁止其转移或隐匿指定财产。
四、诉前财产保全情况表的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撤回申请。**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3. **诉讼终结,原告未胜诉。**
4. **保全期限届满。**
5. **其他有事实证明保全不当的。**
五、诉前财产保全情况表的司法实践意义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1.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败诉方在判决尚未执行前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损害胜诉方权益。
2. **确保裁判文书的执行。**为判决的执行提供保证,确保胜诉方能够及时足额获得赔偿或给付。
3. **维护诉讼秩序。**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影响诉讼的公正进行。
诉前财产保全情况表是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记录和管理作用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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