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财产担保费退吗
时间:2024-05-23
保全财产担保费是指,在诉讼中,为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法院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笔费用。担保费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应当返还保全财产担保费:
符合上述退还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返还保全财产担保费。申请返还的程序如下: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保全财产担保费不予退还: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申请人撤销保全财产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保全财产或者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保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保全财产或者提供担保。 申请保全财产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或者裁定不予保全财产后,应当返还保全费用。主张保全财产的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保全财产担保费时,慎重考虑是否必要,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在保全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以避免保全财产担保费无法退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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