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东西归于财产保全范围内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法院的裁定或决定,对潜在遭受损害的财产或债权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其被损害、隐匿或转移,以保障民事诉讼或非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生效判决或决议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9号)等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条件、种类、申请和解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范围:
根据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财产保全分为以下种类: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及讼争标的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对于已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按照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机关违法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复议后,认为执行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并责令执行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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