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4-05-23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1. 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因被告怠于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于[时间]裁定冻结了被告在[银行名称]的[账户号]账户,账户余额为[金额]元。
2. 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该账户中实际存放的资金并非被告所有,而是属于申请人本人。申请人与被告素不相识,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该账户中的资金系申请人通过[方式]所得,并已于[时间]汇入该账户。
3. 被告在接到法院冻结账户的通知后,未向法院提出异议,也未与申请人协商处理。申请人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均避而不见。
4. 由于该账户被冻结,申请人无法使用该资金,导致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该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1. 撤销法院对[银行名称][账户号]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2. 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3. 驳回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账户流水对账单;
3. 有关证明申请人资金来源的证据材料(如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
4. 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财产保全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1. 申请人对本申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2. 申请人已经将本申请书送达被告。
3. 本申请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查,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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