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担保费用依据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担保费用是指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金融借款规定》)等法律法规,保全担保费用的数额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民诉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需要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第98条规定,保全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价值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法定担保费用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费用的司法解释,也对保全担保费用作出了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需要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方式和担保金额。根据本条规定,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担保费用,由执行法院酌情确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执行案件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自行约定保全担保费用。例如,《民诉法》第9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保全担保的数额和方式能够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协议确定。根据本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担保费用,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保全担保费用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 支付被保全权利人的损失:被保全权利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可以从担保费用中优先获得赔偿。
2. 返还申请人:如果被保全权利人没有遭受损失,或者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及时退还保全担保费用。
3. 充抵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的剩余部分,可以用来支付诉讼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担保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但可以作为诉讼费用的一种补充来源。在诉讼费用不足以支付保全费用时,可以先从保全担保费用中支付,待诉讼结束后再将保全担保费用退还给申请人。
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有如实提供担保的义务。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恶意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金融借款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人以不低于财产价值50%的担保申请保全措施的,如果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价值明显低于担保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补交担保。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的,应当承担补交担保的法律责任。
总之,保全担保费用由法律、司法解释、当事人协议等多种因素共同确定。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费用。同时,也要注意保全担保费用的使用和法律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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