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
时间:2024-05-23
北京市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
**一、概念及性质**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在特定条件下支付一定金额或履行一定义务,保证债务人履行判决义务或者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书面承诺。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具有以下性质:
二、担保范围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三、出具人资格
可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的人员包括:
出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格式与内容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五、效力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格后生效,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六、免除担保
担保人可以以下情形请求人民法院免除其担保责任:
七、案例分析
案例:
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为确保胜诉后财产得以执行,A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由C银行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金额为100万元。
法院经审查后,对担保函予以认可。判决后,B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A公司向C银行追偿担保金额。C银行以B公司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查明,B公司将保全的财产私自转移,给C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经审理,法院裁定免除C银行的担保责任。
本案例说明,对于担保人来说,在出具担保函之前应仔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财产状况,避免因债务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而给自己造成损失。
八、实务建议
为确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的有效性,建议以下事项: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