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被申请财产保全了怎么办
时间:2024-05-23
诉前被申请财产保全了怎么办
被诉前财产保全是指未经被申请人同意,在诉讼提起前,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临时保全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途径
被申请人对于诉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异议之诉:被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之诉。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诉后五日内依法裁定,驳回或撤销原裁定。异议之诉裁定前,原裁定继续有效。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对诉讼标的物的执行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15日内,没有证据证明被诉讼标的物不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可以依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对被诉讼标的物予以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中止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申请有事实根据;
保全措施不致使被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
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主要形式有:
提交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作保;
提交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数额一般根据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
申请人反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七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在未提供担保前,被申请人的财产不得执行。
反担保的形式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相同。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目的在于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的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执行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送达裁定书: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应当立即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有关单位在收到委托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报告:有关单位在执行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执行报告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
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从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中止诉讼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从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个月。保全期间届满,诉讼请求尚未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申请前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实施上述行为的可能。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在七日内未向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得执行。反之,如果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诉前财产保全是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防止滥用诉权的情况发生。同时,被申请人对诉前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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