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财产保全 材料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对涉案财产进行及时扣押、查封或冻结,以防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保证履行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解除被查封财产的实际控制,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但仍保留被执行人对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命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存款不得对外支付或转账,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人民法院审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让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错误或者执行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防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保证履行判决、裁定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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