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异议期间中止执行
时间:2024-05-23
导语: 财产保全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的行为。为了维护财产保全制度的公正性,法律规定在异议期间内,财产保全的执行中止。本文将围绕财产保全异议期间中止执行这一问题进行深入阐述,从中止事由、中止时间、中止效果和解除中止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后,在异议期间内,中止执行。中止事由仅限于财产保全异议,即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而提出的异议行为。其他异议,如对诉讼标的异议、管辖异议等,不具有中止执行的效果。
财产保全异议期间中止执行,中止时间自异议人收到异议答辩状副本之日起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异议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状副本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因此,中止时间一般为收到异议答辩状副本之日起15日。
在财产保全异议期间,中止执行的效果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财产保全异议期间中止执行,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形下,中止执行可以解除,恢复执行程序。解除中止事由包括:
解除中止的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止事由,裁定是否解除执行中止。解除执行中止后,人民法院将继续执行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以下情形不中止执行:
财产保全异议期间中止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财产保全异议期间中止执行,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执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理解和掌握财产保全异议期间中止执行的相关规定,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制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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