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向谁提
时间:2024-05-23
**导言**
仲裁中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恶意处分财产,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仲裁胜诉。本文将深入探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向谁提出这一重要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仲裁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十五条对仲裁委员会受理财产保全申请作出具体规定: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根据《仲裁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做出以下决定:
**司法实践**
近年来,仲裁实践中有关财产保全申请向谁提出的问题也逐渐形成了一些较为统一的认识。
1. 仲裁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原则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向仲裁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仲裁地仲裁委员会因故无法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2. 例外情形
仲裁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向仲裁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例如,当事人可能因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及时向仲裁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3. 证明责任
当事人主张因特殊情况无法向仲裁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向仲裁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审查证据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决定。
**其他相关问题**
1. 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委员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裁定。被保全财产属于第三人的,第三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解除保全措施。
2. 异议救济
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不当的,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结语
仲裁中财产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仲裁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和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客观地作出决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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