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致使被保全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如下:
被保全财产本身的实际损失
具体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指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财产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是指因财产保全而无法实现的预期收益。
保全措施执行费用
包括保全申请费、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保管费等。
诉讼误工费
原则上不予赔偿,但在因案件有特殊原因需要作为当事人的法人、负责人亲自参加诉讼并因此耽误企业重要事务的,可以合理考虑。
利息损失
分为利息收入损失和利息支出损失。利息收入损失是指因财产保全而无法获得预期利息收入造成的损失,利息支出损失是指因财产保全而支付额外的利息支出所造成的损失。
信用损失
是指因财产保全对被保全人的信用造成负面影响而减少收益或者增加支出的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原则上不予赔偿,但若保全措施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严重侵犯被保全人的名誉、社会评价等权益的,法院可以适当判决赔礼道歉或给予精神抚慰金。
计算方式
1. 被保全财产本身的实际损失
财产原值:根据购买合同、发票等凭证确定。
拍卖所得:根据拍卖成交价格确定。
利息:根据实际损失金额、利率和保全期间计算。
2. 保全措施执行费用
直接依据相关机构收取的费用凭证确定。
3. 利息损失
损失金额:根据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保全所冻结的金额确定。
利率:根据法定利率、市场利率或者合同约定确定。
保全期间:从财产保全措施生效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4. 信用损失
损失金额:根据实际损失或预估损失情况确定。
信用损失系数:根据被保全人的行业、规模、信誉等级等因素确定,一般为0.1-0.2。
5. 精神损害赔偿
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一般不予赔偿。
举证责任
主张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失金额。
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或者保全标的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没有保全申请人的债权的,应当依被保全人的申请采取措施保全其财产,所需费用由保全申请人负担。被保全人由于保全措施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计算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事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应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够准确认定损失事实和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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