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调解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5-22
在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措施,可以防止财产被转移或处置,从而保证诉讼结果的实现。那么,在案件已经进入调解程序的情况下,还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解析案件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行性及程序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该条并未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时点做出限制。因此,原则上讲,案件已经进入调解阶段的,并不妨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04条规定,在调解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前,一方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许可。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案件调解阶段的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持审慎态度。一方面,调解程序本身旨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如果此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加剧当事人间的对抗情绪,不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17条的规定,调解书仅在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如果当事人对调解书有异议,申请执行的,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并可能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准执行。因此,在调解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前,法院一般不予执行,从而也变相限制了对调解阶段的财产保全申请。
虽然案件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难度较高,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审查案件调解阶段的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当事人申请案件调解阶段的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案情决定是否作出保全裁定。如果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则财产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则当事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上诉。
综上所述,案件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困难。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调解工作的特殊性,并根据事实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面临被转移、变卖或者毁损的危险。如果符合相关申请要件,且申请程序合法,当事人有望获得法院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调解阶段的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在调解书生效后自动解除。如果调解书经法院审查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调解书,无需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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