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卷宗的材料顺序
时间:2024-05-21
财产保全卷宗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证据,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保全诉讼财产的卷宗材料。
1.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和请求保全的财产范围、证据材料。
2. 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争议,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对被申请人财产有保全必要性的证据材料。
1.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担保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1. 执行裁定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2.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已准予保全,要求其配合执行。
1. 查封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
2. 查封笔录:记录查封的过程、查封财产的详细情况。
1. 扣押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扣押。
2. 扣押笔录:记录扣押的过程、扣押财产的详细情况。
1. 冻结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对被保全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进行冻结。
2. 冻结通知书:通知相关银行或证券公司冻结被保全的财产。
1. 解除保全措施决定书: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书。
2. 解除保全措施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解除保全措施。
1. 财产保全卷宗应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2. 卷宗应妥善保管,保密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1. 证据目录:详细列明卷宗中包含的证据材料清单。
2. 保全申请人和被保全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3. 涉及的诉讼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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