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的财产保全
执行律师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处分财产,逃避执行。本文将对执行律师执行财产保全的程序、种类、期限、异议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财产保全的程序
- 申请:执行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
- 审查: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准予保全。
- 冻结:收到准予保全裁定后,执行律师可以到有关银行、证券公司等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或证券。
- 通知:法院会将准予保全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告知财产保全的原因、范围和期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否则公示送达视为送达。
- 异议:被执行人可以在收到准予保全裁定书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 解除:执行程序终结或者保全期限届满,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在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另有适当保证的,法院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保全财产的不同情况,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账户冻结: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禁止被执行人从账户中划转资金。
- 证券冻结:冻结被执行人的证券账户,禁止被执行人买卖证券。
- 查封、扣押:将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查封、扣押,禁止被执行人使用、处分该财产。
- 限制出境:禁止被执行人出境。执行律师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行为或可能转移财产出境。
三、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执行律师在期限届满前,如果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可以申请法院延长保全期限,每次延长不得超过90天。
四、异议的处理
被执行人收到准予保全裁定书后,可以在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
- 申请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财产保全的。
- 被保全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
- 执行律师采取的保全措施超出必要的限度。
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执行人是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行为,以及保全的财产范围与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义务是否相当。
五、执行律师在财产保全中的注意事项
执行律师在执行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保全证据:保全财产前,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
- 明确保全范围:保全财产的范围应当与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义务相适应,避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
- 及时申请执行:取得准予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到相关机构申请冻结、查封、扣押等具体保全措施。
- 做好异议的应对:关注被执行人是否提出异议,并及时准备材料应对异议,保障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结语
执行律师执行财产保全是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执行律师应当熟练掌握财产保全的规定,准确把握保全的时机和范围,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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