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告知书五天内
时间:2024-05-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使被申请人蒙受重大损失,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前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权在收到保全裁定后五天内提供担保,以避免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被申请人可以提供的担保形式包括:
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保全财产的价值。但是,如果保全措施涉及金钱给付,担保的数额不得低于给付金额。
担保的期限由法院决定,但不得超过保全措施的执行期限。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法院应当解除担保。
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保全裁定后五天内提供了担保,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担保,法院将继续执行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供担保:
法院收到被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要求,应当在收到担保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如果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
本告知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本告知书由法院制作,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附:担保书格式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被保全财产: 保全数额: 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 担保人(姓名/名称):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联系方式: 此致 人民法院 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定后十五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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