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后房子卖掉了
时间:2025-04-08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但现实生活中,被保全的财产可能在保全后发生转移、变卖等情形,这就导致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使胜诉方面临拿不到或不全的风险。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后房子被卖掉,原保全申请人还能拿回房子吗?这就涉及到“再诉保全”的问题。
再诉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因当事人申请保全引起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如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了保全的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实现,则申请人可以就该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实施保全,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因当事人申请保全引起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发现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在保全期间擅自转移、转让、抵押、毁损、隐匿保全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实现的,申请人可以就该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实施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再诉保全是一种针对被保全财产的特殊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或第三人通过转移、变卖保全财产来逃避执行的行为,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再诉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因申请保全而引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
2.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在保全期间擅自转移、变卖等处分了被保全的财产;
3.上述行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在保全期间对财产进行的处分行为未影响到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则不符合再诉保全的条件。
再诉保全的申请程序与一般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再诉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符合再诉保全的条件。
2.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在于确认是否满足再诉保全的条件。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若审查通过,人民法院将作出裁定,准许对相应的财产实施再诉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经济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受理后,甲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乙公司名下一栋房屋进行保全。法院裁定准许。但随后,乙公司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在诉讼中胜诉,法院作出要求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的判决。但由于乙公司资产不足,该判决难以执行。甲公司于是向法院提出再诉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原被保全的房屋再次实施保全。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并最终帮助甲公司实现了权益。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受理后,甲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乙公司名下一台设备进行保全。法院裁定准许。保全期间,乙公司将该设备转让给其子公司丙公司。随后,法院作出支持甲公司部分诉求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拒绝履行,且由于其资产不足,该判决难以执行。甲公司提出再诉保全申请,请求对该设备再次实施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该设备的转让行为不影响判决的实现,因此裁定驳回了甲公司的再诉保全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后,被保全的财产仍可能发生转移、变卖等情形,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此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再诉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再次对相应的财产实施保全,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再诉保全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形,其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且需提供相应证据,并可能被要求提供担保。因此,在申请再诉保全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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