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不予保全的裁定
时间:2025-04-05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胜诉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财产保全并非一项绝对的权利,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是否予以保全的裁定。其中,不予保全的情况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若法院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或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会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这体现了法院在行使民事强制措施时谨慎、审慎的态度,也保障了被保全人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不必要的损害。那么,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采取保全措施:
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即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会因当事人胜败而发生转移。例如,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用于缴纳水电费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与案件无关,法院不会予以保全。 依法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我国法律规定了部分财产属于禁止强制执行的范围,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但用于经营的资金除外: 用于人民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的物资和资金; 用于公共服务事业经营的物资和资金; 用于扶贫、济困的资金和物资等。 已经依法生效的裁判确认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某人申请保全一辆汽车,但该车已经通过生效裁判确认属于他人所有,法院不会作出保全裁定。 已经依法扣押、冻结的财产。避免同一财产重复被保全,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损失。 其他不宜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例如,申请保全的财产是案外人所有,或者申请保全的数额明显过高,法院可以不予保全。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者逃避行为的相关材料; 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不予保全的范围; 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是否合理; 其他是否需要保全的情形。法院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具体案情,综合考量被申请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确有必要,以及保全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作出是否予以保全的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不予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在复议期间,申请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王某的一批货物。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定金,但王某迟迟不交付货物。李某担心王某会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且申请保全的银行账户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裁定对该银行账户不予冻结。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刘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张某借给刘某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张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刘某名下一套房产。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房产已经过户给刘某的妻子,且过户行为发生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裁定对该房产不予保全。
财产保全不予保全的裁定,体现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法院通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是否予以保全的裁定,避免了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法院也为申请人提供了复议的救济途径,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不予保全的裁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司法措施。法院通过对申请保全财产的审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定,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申请人也应充分理解财产保全的制度意义,依法行使诉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