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追加担保
时间:2025-04-02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全担保。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担保,也就是"财产保全追加担保"。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追加担保?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要求追加担保?申请人又该如何应对?
财产保全追加担保,是指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因故认为原担保不足以担保被申请人的利益,而要求申请人提供新的或更多的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接受申请时或者48小时内作出裁定;需要转移财产、变更财产状况或者其他情况可能使裁定的执行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由此可见,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的情况以及保全的性质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如果法院认为原担保不足以担保被申请人的利益,就会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的; 担保物权消灭或者担保物权人变更的; 人民法院认为原担保明显不足的。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申请人追加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情况及时告知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或者追加的担保仍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解除保全。如果法院要求追加担保,申请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及时沟通:申请人收到追加担保的要求后,应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追加担保的原因。如果是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等情况,可以尝试与法院协商,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或调整担保金额。 积极配合:如果法院要求追加担保是由于原担保不足,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新的或更多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可以尝试与法院协商,提供其他保全方式,如诉前调解、先行调解等。 申请复议:如果申请人认为追加担保的要求不合理,可以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发生合同纠纷,A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B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万元。法院审查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500万元。随后,法院发现B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仅剩500万元,认为原担保不足,要求A公司追加担保。
应对策略:A公司可以尝试与法院沟通,说明原担保已经达到B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总额的100%,并提供相关证据。同时,A公司可以提出其他保全措施,如冻结B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或查封其不动产等。
【案例二】
C公司与D公司发生股权纠纷,C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D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1000万股股票。法院审查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要求C公司提供担保2000万元。随后,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市值贬值。法院认为原担保不足,要求C公司追加担保。
应对策略:C公司可以尝试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如现金、银行存款、债券等流动性较好的资产。同时,C公司可以与法院沟通,说明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是暂时性的,并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追加担保是法院在保全过程中维护被申请人利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应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申请保全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如果法院要求追加担保,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并可以尝试与法院沟通协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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