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样板
时间:2024-10-15
引言
履约保函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合同担保手段,用于保障业主方的应有权益。为规范履约保函的使用,特制定本样板文本。本样板适用范围为工程造价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条款
第一条 保函申请
申请人(投标人、承包人) 向担保人(发函银行) 提出履约保函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工程基本情况;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投标文件或合同文本;保证金交纳凭证;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文件等资质证明。第二条 保函出具
担保人对申请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履约保函,并收取保函费。
第三条 保函内容
履约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保函编号;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担保人名称和地址;业主方名称和地址;工程项目名称;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内容和责任;担保人要求就履约保函的履约承担的责任;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本履约保函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保函效力
履约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其效力受合同约定以及下列文件的影响:
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第五条 保函使用
业主方认为承包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可以向担保人发出索赔通知书。担保人收到索赔通知书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对索赔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索赔成立的,应当根据保函约定,向业主方支付相应金额的保函赔偿。担保人向业主方支付保函赔偿后,拥有向承包人追偿的权利。
第六条 保函失效
履约保函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保函有效期届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承包人与业主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履约保函失效相应或全部失效;其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第七条 保函争议
因履约保函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本样板不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其他类型的合同。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