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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是保证吗?
### 前言
诉讼
财产保全保函是一种常见的法律 instrument,用于保障债权人或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的性质,以及是否属于保证,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保全保函与保证的区别和联系,并阐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
### 保全保函与保证的本质区别
**保全保函**由
担保方(通常是银行或
保险公司)出具,承诺在债权人或申请人胜诉、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由担保方代为履行或承担一定限额的赔偿责任。保全保函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债权人或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执行,避免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导致的权利受损。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属性合同,其效力与主合同的效力紧密相关。
### 保全保函与保证的联系
尽管保全保函与保证具有不同的本质,但它们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 **目的相似:**保全保函和保证都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 **承担责任:**担保方和保证人都需承担一定限额的经济责任。
* **可执行性:**保全保函和保证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
###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的性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视为一种诉讼担保措施,强调其保障债权人或申请人诉讼请求实现的作用。但并未明确规定保全保函是否属于保证。
**美国:**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在《联邦储蓄银行诉芬伯格》一案中裁定,保全保函属于一种担保形式,而非保证。美国各州对保全保函的性质也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州将其视为保证,另一些州则视为独立的担保类型。
**英国:**英国法律将保全保函归类为担保的一种,但强调其与保证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英国高等法院在《雷曼兄弟诉塞奇能源》一案中判决,保全保函既不同于保证,也非独立的债务承担。
**日本:**日本民法典明确规定,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属于一种担保。但与保证不同的是,保全保函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效力影响,具有独立性。
### 司法实务中的争议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是否属于保证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 **保证人身份的认定:**部分司法判例认为,保全保函担保方不具有保证人身份,不受保证人的限制性规定约束。
* **连带清偿责任:**尽管保全保函规定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一些法院认为,该责任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与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存在差异。
*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保全保函与保证在效力上的不同,也引发了对其从属性的争议。
###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是否属于保证,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并无一致性。尽管保全保函与保证具有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与保证存在一定区别。在适用保全保函时,需要充分理解其与保证的差异,并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