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阶段可以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9-01
**简介**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调解阶段作为诉讼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如果担心对方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调解阶段财产保全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第一款明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生效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在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的可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上述行为发生,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阶段财产保全的范围**
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可以申请保全对方当事人的下列财产:
存款、汇款、股权、债券、基金份额等金钱债权; 房屋、土地、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 其他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调解阶段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在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应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对申请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内容包括:保全的标的物、保全的方式、保全的期限等。
**调解阶段财产保全的解除**
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生效后,法院应及时解除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调解阶段财产保全的责任**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保全的理由不成立或者保全的范围超过请求的范围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被保全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在调解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有利于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
当事人在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法院在审查申请和证据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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