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顺序
时间:2024-08-07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而采取的,对当事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既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应尽的一项司法义务。财产保全制度,就是指关于财产保全的概念、申请条件、适用范围、审查方式、担保、解除、法律后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强制执行中的财产保全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财产保全,可以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财产,法院在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必要限度。
在实践中,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同一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最终清偿顺序如何确定,存在争议。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梳理。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财产保全的顺序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应当划拨相应款项到指定账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是对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没有明确财产保全的清偿顺序。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实践中,法院在多个债权人申请同一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案件的处理,一般遵循以下顺序:
即按照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谁先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谁就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种处理原则,体现的是“先到先得”的公平理念,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即虽然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有先后,但如果后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其债权的效力优于先申请保全的债权人,那么即使后申请保全的债权人,也可以优先于先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受偿。例如,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如果抵押权人后申请保全,但其仍然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对于既没有时间顺序也没有权利效力先后顺序的,例如,普通债权人同时申请对同一债务人财产保全的,根据公平原则,按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原则进行说明:
甲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乙公司,并于2022年1月1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当日冻结了乙公司在银行账户100万元。丙公司也因与乙公司存在借款纠纷,于2022年1月10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冻结了乙公司该银行账户100万元。后法院判决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和丙公司支付货款和借款80万元和60万元。
【分析】在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都是普通债权,没有效力上的区别,但是由于甲公司先于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故甲公司对乙公司银行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优先从100万元中受偿80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乙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公司也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乙公司也以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是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两公司均起诉乙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对乙公司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
【分析】在本案中,虽然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在先,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其对乙公司房产的抵押权未设立,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只是普通债权,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系抵押权,根据物权法之规定,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甲、乙、丙三家公司,均与丁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都没有约定债权担保。后因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三家公司在同一时间,分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均予以支持,并且冻结了丁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
【分析】在本案中,三个申请人都是普通债权,申请保全时间也相同,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受偿原则,即按照债权比例,对丁公司被冻结的资金进行受偿。
综上所述,关于财产保全的清偿顺序,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照时间优先、权利效力优先和公平清偿原则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不同的清偿原则,确定合理的清偿顺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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