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水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8-06
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______名下财产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
______
**二、被申请人**
______
**三、保全目的**
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
**四、保全范围**
被申请人名下位于______的______不动产一套,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______。
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账号______,户名______,金额上限______元。
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应执行财产,种类______,数量______,价值______元。
**五、保全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______日。
**六、执行法院**
衡水市______人民法院
**七、法律后果**
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限。被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转让、转移、隐匿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助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财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解除保全**
当保全目的达成或不存在保全必要时,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九、监督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公告有任何疑问或举报反映,可与执行法院联系。举报电话:______。
本公告已在执行法院公告栏、______和有关媒体发布,并已送达被申请人______。特此公告。
衡水市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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