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迁款财产保全保证金多少
时间:2024-08-03
动迁款是政府部门按照一定补偿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拆迁补偿款项,也是拆迁户名下的重要财产。为了保障动迁款的安全和合法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动迁款财产保全保证金制度。本篇文章将详细探讨动迁款财产保全保证金的额度计算、缴纳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动迁户和相关利益方提供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动迁款财产保全保证金制度则是根据该条规定而衍生出的,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或处分动迁款,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动迁款财产保全保证金的额度通常由以下因素确定:
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 动迁款的数额 执行标的的性质 申请保全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数额。因此,动迁款财产保全保证金的额度一般不应超过动迁款的数额。
动迁户申请动迁款财产保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动迁款所有权的证据 承担保全义务愿意提交保证金的保证人的担保书 保证金缴纳凭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动迁款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
保证人未按期缴纳保证金或者缴纳的保证金不足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解除保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保证金数额对保证人强制执行。
对于未经执行通知,私自处分被保全动迁款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动迁款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的 申请人不按期缴纳保证金的 执行程序终结或中止的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时,应当通知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保证人,并责令保证人返还保证金。
对于拆迁人未按期支付动迁款的情形,动迁户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动迁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动迁人欠付动迁款的证据、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担保人的担保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动迁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对动迁人的动迁款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动迁户缴纳保证金后,动迁人应当按照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动迁款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担保人的担保书强制执行。
动迁款财产保全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动迁户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通过约束被执行人、保证申请人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动迁户在申请动迁款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缴纳保证金,以免被视为未履行保全义务而导致保全措施被解除。同时,动迁户在执行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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