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怎样收费的
时间:2024-07-28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交纳保全费、执行费和评估费。
保全费是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采取实际保全措施所收取的费用。保全费的具体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确定,目前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标准:
(一)固定财产,按照被保全财产价值的0.5%到2%收取; (二)动产、船舶、航空器,按照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到3%收取; (三)其他财产,按照被保全财产价值的2%到5%收取。被保全财产价值由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保全费的最低收取标准为100元,最高收取标准为5000元。
执行费是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收取的费用。执行费的具体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确定,目前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标准:
(一)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按照保全标的金额的0.5%到1.5%收取; (二)申请拍卖、变卖等保全措施,按照保全标的金额的0.1%到0.5%收取。执行费的最低收取标准为50元,最高收取标准为2000元。
评估费是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所收取的费用。评估费的具体标准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难度、评估时间等因素确定。法院一般会事先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收费。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减免保全费、执行费和评估费。以下情形可以减免:(一)当事人为军人、残疾人、低保户等困难群众;(二)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挽回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经济损失;(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减免保全费、执行费和评估费,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减免决定。
除了保全费、执行费和评估费外,申请财产保全还可能产生以下费用:
公告费:法院公告被保全财产时,需要支付公告费。公告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交通费: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支付交通费。交通费的标准按照当地公务员出差报销标准执行。 其他费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还可能产生其他費用,如取证费、保管费等。这些費用由相关机构或人员按照实际费用收取。总的来说,去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收取保全费、执行费和评估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被保全财产价值、保全措施类型等情况确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减免费用。除了以上费用外,申请财产保全还可能产生其他费用,如公告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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