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申请费预交
时间:2024-07-26
财产保全申请费预交制度是人民法院为避免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滥用诉权,保障诉讼秩序,有效解决纠纷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6条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应当预交保全申请费。保全申请费预交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产保全申请费预交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诉有关的财产进行保全。第108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预交保全费。据此,《解释》第136条明确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应当预交保全申请费。
二、保全申请费预交的标准与计算方式
《解释》第137条规定,保全申请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保全案件数量和实际需要制定。保全申请费的计算按照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的比例预交,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诉讼保全案件的特点确定,但不得低于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的1%,也不得高于3%。
三、保全申请费预交的范围
《解释》第136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应当预交保全申请费。也就是说,凡是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均需预交保全申请费。但《解释》第138条对保全申请费的预交范围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预交保全申请费:
申请保全生活必需品、医疗用品、救灾、扶贫、救济物品以及其他不具有商业价值的物品; 国家机关申请诉讼保全,但应当出具本单位公函; 当事人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已无力预交保全申请费的。四、保全申请费预交的程序
《解释》第139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提交保全申请时预交保全申请费。保全申请费由人民法院统一收取。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费后,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对于符合《解释》第138条规定可以不交纳保全申请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裁定书或者保全决定书中载明。
五、保全申请费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后,应当根据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作出裁定。对于准予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预交的保全申请费转入专户存储。对于驳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预交的保全申请费退还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由于保全的需要,需要增加保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按照前述标准补交保全申请费。如果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补交保全申请费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保全申请费在扣除保全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应当退还给申请保全的当事人。
六、不预交保全申请费的后果
《解释》第140条规定,对于不符合前述《解释》第138条规定免交情形,又未预交保全申请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保全申请。因此,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未预交保全申请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保全。
七、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申请费预交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区分保全申请费与执行费用的概念。保全申请费是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费用,是诉讼费用的一种。而执行费用是在执行程序中发生的费用,由执行申请人承担。 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免交保全申请费的情形。对于不符合免交保全申请费情形,又未预交保全申请费的当事人,应当驳回其保全申请。对于确有经济困难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准许其免交保全申请费。 做好保全申请费的财务管理。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保全申请费的收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专户存储制度,确保保全申请费的使用安全有效。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保全申请,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申请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妥善保管保全的财产。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申请,应当依法驳回。财产保全申请费预交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保全申请费预交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为公正高效解决纠纷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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