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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只提供复印件
**引言**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
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诉讼标的物,以确保判决的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因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或无法提交原件,导致保全裁定申请人仅能提供复印件的情形较为常见。对此,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全只提供复印件的适用问题产生了争议。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财产保全制度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法定性原则:**财产保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依据。
* **必要性原则:**仅在存在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方可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合法性原则:**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依法进行,不应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
* **请求给付金钱的诉讼:**诉讼标的为请求给付金钱的案件,在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迹象时。
* **请求特定物给付的诉讼:**诉讼标的为请求返还特定物的案件,在被告有转移、变卖或毁损特定物的迹象时。
**二、财产保全只提供复印件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应当提供
担保,并提供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如债权人不能提供原件,可以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债权成立的证据。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0条规定,债权人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载明保全标的、被保全人的情况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根据。债权人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并提供债权凭证、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材料。债权人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其他足以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允许债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原件而提供复印件作为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
**三、财产保全只提供复印件的适用条件**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只提供复印件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债权人确实无法提交原件:**由于原件遗失、毁损、被他人持有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得原件。
* **复印件符合原件內容:**能够真实反映原件的内容,印章、签字、涂改等重要信息清晰可见。
* **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结合债务人的陈述、书面保证、证据链条等其他材料,足以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合理性。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对于财产保全只提供复印件的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争议:
* **是否影响诉讼标的的认定:**部分法院认为,复印件并非原件,可能存在伪造、变造的风险,故不宜作为认定诉讼标的的依据。
* **是否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法院认为,只提供复印件可能导致债务人无法核对原件的真实性,损害其抗辩或诉讼的权利。
* **如何审查复印件的真实性:**实践中,对于复印件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不一,影响财产保全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五、建议**
为妥善处理财产保全只提供复印件的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严格审查条件:**法院在审查债权人仅能提供复印件的情形时,应当严格适用上述适用条件,充分考虑无法提交原件的客观原因,并结合其他佐证材料综合判断。
* **加强复印件审查:**法院应当明确审查复印件真实性的标准,对印章、签字、涂改等重要信息进行重点核对,同时通过调取电子证据、查阅档案等方式交叉验证。
* **采取保护措施:**对于债权人仅能提供复印件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可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金、冻结相关账户等,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 **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合理分担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当对提供复印件的原因及真伪性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亦有责任提供抗辩证据。
* **完善证据规则:**对于复印件能否作为财产保全证据的效力,可以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明确复印件作为证据时的条件、审查标准和证明力。
**结语**
财产保全只提供复印件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争议,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注重保护债务人的权利。通过严格审查条件、加强复印件审查、采取保护措施、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完善证据规则等综合措施,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财产保全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