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河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2
运河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目的是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仅适用于下列情形:
当事人担心对方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的;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而法院认为有根据的; 执行案件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行为的。三、财产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 保全的标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 保全措施的建议。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单独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裁定;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作出裁定。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下列措施:
冻结、扣押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禁止转让、设定担保或者查封、扣押特定财产 其他必要措施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保全的标的不存在转移、藏匿、变卖或者毁损的危险; 人民法院认为不解除财产保全会造成对申请人权益的重大损害。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的种类、金额、方式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六、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措施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履行义务。违反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强制执行。
七、财产保全的撤销
财产保全经审查不符合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自裁定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规定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代理人应当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