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必须要有财产线索吗
时间:2024-07-22
诉讼保全必须要有财产线索吗?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从而导致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被申请人 распоряжаться其财产的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当事人能够获得实际履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诉讼保全是否必须要有财产线索,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申请诉讼保全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否则法院不应支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并未对财产线索作出明确规定,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的合理依据,法院就可以裁定保全。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上述争议观点进行分析,并就完善我国诉讼保全制度提出建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未对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必须提供财产线索作出明确规定,仅规定了申请人需要提供“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依据。
(一)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申请诉讼保全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主要理由在于:
1.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如果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就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这将大大降低诉讼效率。
2. 有利于防止滥用诉讼保全制度。如果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一些当事人可能会滥用诉讼保全制度,恶意申请保全对方的财产,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保全是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如果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可能会导致法院错误地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不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法律并未对财产线索作出明确规定,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的合理依据,法院就可以裁定保全。其主要理由在于:
1.有利于实现诉讼保全制度的目的。诉讼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胜诉当事人能够获得实际履行,如果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财产线索,将导致该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因为很多情况下,申请人并不确切知道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2.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多情况下,申请人很难获得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果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财产线索,将导致申请人无法申请诉讼保全,最终可能无法获得实际履行。
3.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滥用。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保全制度,可以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加大对恶意申请保全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式来解决,而不应以是否提供财产线索作为申请诉讼保全的前置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必须提供财产线索,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一些法院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否则不予支持;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的合理依据,即使没有明确的财产线索,也可以裁定保全。
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153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被申请人财产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不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但不能因此而拒绝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该案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只要能够提供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的合理依据即可。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提供财产线索:
1.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案件的标的额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2.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如果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即使申请人没有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法院也应当裁定保全。
3.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例如,申请人可以提供合同、协议、债权文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针对我国诉讼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财产线索的要求。立法机关应当对财产线索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例如,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的大致范围、种类、所在地等信息,以便法院能够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2.建立财产调查机制,为法院提供支持。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并为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此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财产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3.加大对滥用诉讼保全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恶意申请保全、提供虚假财产线索等滥用诉讼保全的行为,应当加大惩戒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可以提高对恶意申请保全行为的罚款金额,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加强对诉讼保全程序的监督。应当加强对诉讼保全程序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建立诉讼保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允许当事人查询保全的相关信息;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诉讼保全程序进行监督。
总之,诉讼保全制度对于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灵活把握财产线索的要求,既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保全制度,又要保障申请人能够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同时,还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诉讼保全程序的监督,促进诉讼保全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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