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及担保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7-21
财产保全和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机制。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性措施。担保则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保障方式。二者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体系。
一、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类型
我国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诉前财产保全:指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并证明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2. 诉讼财产保全: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3.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4. 仲裁财产保全: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或者在仲裁过程中,请求仲裁机构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 存在需要保障的民事权益。
2.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3.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1. 申请:申请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定。
3. 执行: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及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
4. 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或者财产保全的条件已经消失,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二、担保
(一)担保的类型
1. 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2.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3.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4.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5. 定金: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交付其他替代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二)担保的设立
1. 保证的设立: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2. 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
3. 质权的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零条)。
4. 留置权的设立:留置权自债权人合法占有留置财产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5. 定金的设立: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三)担保的效力
1. 对当事人的效力:担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对第三人的效力:担保物权对第三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四)担保的实现
1. 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2. 抵押权人享有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人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3. 质权人在债权人届期不履行义务时,可以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4.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在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财产作价抵债;协议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拍卖所得价款或者折价、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三、财产保全与担保的区别
财产保全和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 性质不同: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救济措施,而担保则是一种债的担保制度。
2. 目的不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3. 适用阶段不同:财产保全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前申请,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而担保则通常在合同签订时或履行过程中设立。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