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保全担保裁定书范本
时间:2024-07-17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裁定书范本
(案号:(20××)××法民初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出生年月日/成立日期),(民族/类型),(住址/住所地)。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出生年月日/成立日期),(民族/类型),(住址/住所地)。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日期)作出(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具体内容)。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方式)担保,担保金额为(金额)元,担保期限为(期限)。
现查明,(解除担保的事实和理由,例如案件已审结、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胜诉并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供了其他担保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 定 书
解除申请人为(案由)案,向本院提供的(担保方式)担保,担保金额为(金额)元,担保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签字)
(法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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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未提供足以担保的担保的;
(二)请求保全的范围过大的;
(三)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 jurisdiction 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财产保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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