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变更保全担保物裁定书
时间:2024-07-17
变更保全担保物裁定书
(2023) ×× 法保案字第 ×× 号
申请人:×××,性别,× 年 × 月 × 日出生,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性别,× 年 × 月 × 日出生,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采取保全措施,并责令申请人提供×××元担保。申请人于××××年××月××日提供担保。
申请人×××现申请变更保全担保物,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变更(××××)××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的保全担保方式,由×××变更为×××。
二、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提供×××作为担保,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提供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三、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 ×× 月 ×× 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有错误的,裁定撤销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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