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的规定
时间:2024-07-09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在离婚时依法分割。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有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为保护其财产利益,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进行保护。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自己的财产,或者已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自己的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将财产转移到境外的,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职责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以其他方法逃避执行的。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有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逃避执行判决的可能,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扣押、冻结、划拨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冻结存款、查封房产等。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并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中败诉,或者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应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在财产被保全后,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如果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公安机关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将其拘留,责令其停止处分财产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离婚案件中财产保全的特殊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保全,法律有以下特殊规定:
1.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全
(1)在离婚诉讼之前,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之可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
(2)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不得影响另一方配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确定保全的范围和期限。
2. 夫妻共同债务的保全
(1)一方当事人请求保全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夫妻共同债务明细。
(2)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对保全标的提出异议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七、结语
离婚案件中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逃避执行判决。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应积极运用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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