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银行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09
民法典第293条规定,银行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专门保全措施。其性质属于诉前临时措施,并非强制执行程序。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申请银行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到期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行为 提供担保,以避免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申请银行财产保全一般需在诉讼前提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财物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债权债务情况、财产保全的请求以及担保方式等。
法院受理后,会审查相关证据,对符合条件的,一般会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保全。如果准予保全,则会发出财产保全令,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和存款人。
银行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般限于被申请执行人名下在该银行的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保全方式包括冻结、扣划和划拨等。
冻结:禁止存户在保全期限内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存入、转出等操作 扣划:法院直接划取被保全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划拨:法院将被保全的财产划拨至指定账户,由法院管理和处置银行财产保全并非永久措施,在符合以下情形时,法院会解除保全:
申请人撤销申请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 保全期限届满对于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中的事实不真实,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在实践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保全:财产保全需要在诉前申请,如果迟延申请,可能导致被申请执行人转移财产 提供充分证据:证据是申请保全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应充分准备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的转移财产行为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担保是申请保全的重要条件,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注意保全的范围:申请保全的范围应适当,避免过度保全 及时解除保全:当保全目的已达成或者符合解除保全的情形时,申请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发生债务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银行财产保全。李某向法院提供担保,并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申请财产保全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恶意保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且李某提供的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法院裁定准予王某的银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李某在该银行的存款。
银行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临时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申请人应注意申请条件、程序和法律责任,以避免不当使用或滥用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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