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担保的申请保全有优先
时间:2024-07-09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保全措施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担保的申请保全则是一种保证履行保全义务的申请保全措施,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拥有优先权。
有担保的申请保全,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以保证在诉讼中,如果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被撤销或驳回,或者被保全的财产被执行人提取后,申请人能够赔偿被执行人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财产担保、人保书担保、保证保险担保等。
有担保的申请保全具有优先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对于针对同一被保全财产提出的多项保全申请,法院应当优先受理并裁定有担保的申请保全措施。具体而言,有担保申请保全的优先权体现在以下方面:
受理优先:对于同时提出的多项申请保全措施,法院应当优先受理有担保的申请保全。 执行优先:对于法院裁定的多项保全措施,应当优先执行有担保的申请保全。 扣押优先:对于有担保的申请保全和无担保的申请保全同时扣押同一标的物的情形,应当优先扣押有担保的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申请人申请有担保的保全措施,应当提供与保全范围相应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情况下,担保的价值应当不低于保全财产的价值。常见的担保形式包括:
财产担保:提供银行存款单、不动产权证、动产抵押权证等财产权利凭证。 人保书担保:由第三方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保险担保: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担保险种,保障因保全措施而对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申请有担保的保全措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保全申请书; 担保材料; 能够证明申请保全权利的证据材料。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对不符合担保要求的保全申请,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有担保的申请保全措施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生效执行。但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撤销有担保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保全的根据不存在或者不充分的; 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证明不存在需要保全的情形的; 保全措施对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担保的申请保全的担保能力明显不足的。法院撤销保全措施应当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当事人对法院撤销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有担保保全措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如果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被撤销或驳回,或者被保全的财产被执行人提取后,申请人应当赔偿被执行人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全标的物是一种关键证据,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防止灭失、毁损和非法处分。 如果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担保,或者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保全的申请。总之,有担保的申请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享有优先权。申请人申请有担保的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在受理有担保申请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担保能力,保证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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