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案件判决书
时间:2024-07-02
本案系原告某某某诉被告某某某财产保全一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被告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有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处置,现申请法院对我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查原告诉讼请求,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出售,并转移夫妻共有资金。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予以辩称,其出卖房屋所得均用于正当用途,且未转移夫妻共同资金。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的行为,为防止被告变卖、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妨碍将来执行,依法应准许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据此,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财产保全申请。 被告立即停止处置、转移、毁损夫妻共有房屋、车辆等财产。 被告所处的公司立即对被告名下资金实行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可立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执行。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2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有明确的财产保全请求和事实根据,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风险。(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租赁、物业管理等义务,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履行上述义务。(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为逃避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转移、隐匿财产。(四)当事人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但相关义务人负有配合协助义务,对方当事人为逃避履行协助义务而转移、隐匿财产。(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一)查封、扣押、冻结、 توق 押、提取等保全措施 ;(二)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的保全措施 ;(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全措施。
具体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包括:(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三)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四)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五)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六)法律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财产保全的解除并不影响原告提起诉讼。若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仍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1)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一种形式,只能在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之后才能申请。申请人应把握好起诉的流程,及时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2)财产保全需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申请的合法性。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法院很可能驳回其申请。
(3)申请人应及时提供担保。未提供或所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已经采取的措施将被解除。
(4)申请人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起诉,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起诉,法院可能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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