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财产保全最新规定
时间:2024-06-30
西安市为进一步提升依法财产保全水平,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有关的诉讼活动。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的财产请求权; 有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 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拍卖被保全人的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保全人转让、处分其财产; 责令被保全人提供担保; 其他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应当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是,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法院准予延期的,应当通过诉讼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
保全的财产由法院统一管理。法院可以指定财产保管人进行管理。保全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采取变价措施,变价所得款项交由法院统一管理:
易腐烂变质、有价证券和其孳息; 其他不宜存储或管理的物品; 其他有必要变价的情形。财产保全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但是,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的,保全费用由被保全人负担。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金钱、实物或者保证保险。担保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责令其承担下列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被保全财产不存在或价值明显不足的,申请人不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恢复原状,并赔偿被保全人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或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解除保全,恢复原状,并赔偿被保全人损失。法院因迟延履行职责或者其他司法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适用的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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