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裁定的生产条件
### 概论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措施,防止其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行为。财产保全裁定需符合特定条件,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条件。
### 保全请求人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
*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保全标的的范围
可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标的包括:
* 可供执行的动产和不动产;
* 可查封、扣押的债权和股权;
* 其他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 保全理由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相应的保全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一)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先予保全将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当事人将财产转移、隐藏、变卖、毁损、隐匿的;
* 当事人准备转移财产出境的;
*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二)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胜诉的可能性很大,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执行判决可能难以实现的。**
### 保全申请的形式与内容
财产保全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自然人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注明名称、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保全标的的具体描述;
*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 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
* 申请的数额或范围;
* 申请的起诉时间、案件审理法院。
### 保全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 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 提供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出具的保证书;
* 提供足额现金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 保全裁定
**(一)裁定的内容**
财产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 保全标的的范围;
* 采取的保全措施;
* 保全担保的数额或类型;
* 执行期限。
**(二)裁定的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申请人自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三)保全措施的解除**
人民法院应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申请人不依法提起诉讼的;
* 法院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 保全的期限届满且人民法院未延期保全的;
* 当事人双方和解达成协议或者就保全条件消除达成一致的。
### 保全措施的执行
**(一)查封**
查封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存,禁止其他任何人动用。查封的范围限于被执行人的未转移的财产。
**(二)扣押**
扣押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从其控制下转移至保全人。扣押的范围限于被执行人的可移动财产。
**(三)冻结**
冻结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账户或其他存款进行限制,禁止其自由使用。冻结的范围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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