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保全财产拍卖书
时间:2024-06-28
保全财产拍卖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权的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保全财产拍卖的合法主体包括:
债权人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保全财产拍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到期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有明确的拍卖标的物申请保全财产拍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债权凭证 生效法律文书 拍卖标的物清单 其他相关材料保全财产拍卖申请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
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 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指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债权保全财产范围一般包括:
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的不动产 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拍卖:
文教、科卫、体卫等公共利益事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法人所有的用于公共利益性活动的不动产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房屋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居住、使用和收益的房屋拍卖标的物的起拍价一般为执行标的物的市场价。加价幅度由人民法院在公告中确定,一般为起拍价的5%至10%。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下列人员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标的物所有人 拍卖标的物的抵押权人 执行法官、书记员、鉴定人、拍卖人 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得参加竞买的人员竞买报价最高且符合拍卖条件的竞买人,为拍卖成交人。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当按照拍卖公告的规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
拍卖成交款在扣除拍卖费用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优先分配:
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权的债权 普通债权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财产拍卖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拍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拍卖标的物成交后,债权人全部受偿,或者债务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根据情况将扣押、冻结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
对于以下特殊情形,保全财产拍卖的程序和规则可能会有不同:
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保全财产拍卖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特定行业的财产的拍卖 破产程序中的拍卖保全财产拍卖应当适用下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保全财产的若干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申请保全财产拍卖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材料要齐全且真实有效 拍卖标的物价值要合理评估 选择具有资质和信誉的拍卖机构 及时关注拍卖公告和拍卖进度 对拍卖结果有异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拍卖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诚信守约发挥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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