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数额规定
时间:2024-06-20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其具体实施与数额规定密切相关。本文将对财产保全数额的规定进行详述,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当诉讼标的明确时,财产保全数额一般不应超过诉讼标的金额。
当诉讼标的不明确时,财产保全数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确定。
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全数额作出更合理的规定。例如: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可以适当增加保全数额。 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少保全数额。财产保全的担保额度应当与保全数额一致。当事人可以提供现金、国债、有价证券、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担保期限一般为 6 个月。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不同的担保期限。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如申请人已撤回申请、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或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等情形,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同时免除担保责任。
当事人因申请财产保全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担保人因担保履行责任的,有权就履行责任向申请人追偿。
财产保全数额的规定对于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应当在充分审查案情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审慎确定财产保全数额,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被申请人因过度的财产保全而受到不合理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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