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劳动
时间:2024-06-18
引言
在劳动争议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在作出仲裁或者裁决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担保,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存款:禁止被申请人在指定银行账户内提取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将被申请人的动产(如车辆、物品)查封、扣押或冻结。 查封、扣押不动产: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查封或扣押。 禁止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其动产或不动产。 划拨被申请人到期应得的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直接从被申请人工作单位划拨与其劳动报酬相近的款项。 向被申请人收取保证金: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履行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义务。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 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 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和范围;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申请保全的金额; 提供担保的情况。财产保全的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担保的数额一般为申请保全金额的10%-30%。
财产保全的审查和执行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担保是否有效; 申请保全的金额是否合理; 保全措施是否会造成被申请人过重的负担。经审查合格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做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仲裁或者诉讼结束后,或者被申请人履行完给付义务。 申请人撤回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保全事实不成立或者不必要。财产保全解除后,有关财产应当及时解除扣押、查封或者冻结状态。
错误保全的责任
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中一项重要制度。它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适用财产保全制度,防止错误保全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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